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,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,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。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,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,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、裁定、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认机动车的车主。因此,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,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。也就是说车辆行驶证上虽然是你的名字,但是要根据出资人是谁来判定,谁买的这个车,出资人就是谁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224条和第225条的规定:动产以交付为准,交付即发生物权变动。这意味着如果你支付了购车款并接收了车辆,即便行驶证上不是你的名字,你依然是是受法律保护的,拥有合法的车辆使用权。

举个例子:张三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一辆抵押车,已付款并取得车辆实物和手续合同,虽然行驶证上名字仍是李四,但只要车辆来源正规手续齐全,张三就是这辆车的合法使用人。理性看待行驶证,仅作为上路凭证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