徐某合法得到了该车辆的使用权,将该车辆开回到甘肃当地使用。在使用期间,高某的朋友想跟高某借取车辆使用,高某说该车辆已经抵押出去,这时候他的朋友给高某想了一个办法,抵押的时候只是给典当行一把钥匙,我们手里还有一把钥匙,指引高某把抵押出去的车辆开回来,这本来就是自己的车子,开回来也没有错。
没过多久,高某通过D位找到了自己的车子,高某将自己的车辆开了回来,高某由于盗窃他人物品被判3年,罚款8W元,将该车辆归还徐某。等待结果出来了高某还没有弄清自己到底犯了什么错。
首先抵押车是高某的名字不假,但是由于高某欠款,已经产生了抵押标记,所以该车辆的所有权已经不归高某所有,高某只是有该车辆的使用权,而高某再次将自己的合法使用权进行转让与第三人,所以该车辆不归高某使用。
刑法第264条规定,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公司财物的行为。市面上的抵押车都被谁买走了
高某为什么会成为盗窃罪呢?就是因为高某侵害了徐某的财物,徐某是合法占有和使用该车辆的,而高某进行侵害了别人的财物。
所以大家知道为什么自己的正规抵押车拿去抵押了,现在拿回来是犯法行为了吧。